今天是   
 
危险物品管理办法
发布时间:2009-03-11  浏览次数:

      为加强危险物品管理,确保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,保障教学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一、危险物品的范围:危险物品是指易燃、易爆、剧毒、腐蚀、放射性、压缩、液化气体及其他危险物品。
二、危险物品要严格按教学科研需要提出购置计划,按国务院颁发的《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》的规定要求,由教务处统一向经营化学危险品的部门购买。
三、危险物品存贮 易燃物品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,不得与氧气瓶、强氧化剂同放一室,专门存贮保管。
四、危险物品的入库,专人管理应严格按手续进行检查验收,并认真做好库存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。
1、危险物品的管理,应安全第一,认真做好库房安全防护工作,配备必要的消防工具;仓库内外严禁烟火,杜绝一切不安全的因素,做到防火、防盗、防爆炸。
2、库存危险物品要根据其性质和特点,分类存放,严禁将性质相互抵触的,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物品同室存放。
3、对在空气中自燃、遇水燃烧、碰撞易引起爆炸、熔点低的、蒸汽有毒的危险物品,按其特殊存放要求妥善管理,并定期进行检查。
4、严禁将易燃或自燃气体的气瓶、油脂或带油污的物品与氧气钢瓶存放在一放。各种压缩气瓶要定期打压等技术检验,以确保安全。
5、放射性物品要放在铅罐内,剧毒物品要放在保险柜中,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。
6、对库存危险物品,要经常地、定期地进行检查,防止因挥发、变质、分解所造成的自燃、爆炸事故,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。
五、领用危险物品时,各实验室应按实际消耗量领用,危险物品库房管理人员有权限量发放;领用剧毒物品时,应严格审批制度,必须填写毒麻、危险化学品领用单(物品名称,实验项目名称,实验使用量);经实验中心主任签字批准,由危险物品管理人员和领用人共同在场,按实际用量严格发放。
六、放射性物品和放射源的使用应严格按技术操作规程,由专人负责借、领、用工作,放射性物品和放射源用完后,应立即送回库房存放。
七、各实验室不得长期存放危险物品;严禁存放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。
八、使用危险物品单位负责人,要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,学生使用危险物品时,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,讲授安全操作方法,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。
九、危险物品的空容器、变质废料、废溶液、废渣等应予以妥善处理,严禁随意抛洒。
十、附录:危险物品分类:
1、爆炸品 如:苦味酸(三硝基苯酚)硝酸铈等。
2、氧化剂 如:高氯酸钾、硝酸铵、高氯酸等。
3、压缩及液化气体 如:氧气、氢气、氯气等。
4、自燃物品 如:黄磷、硝化纤维等。
5、遇水燃烧物品 如:金属钾、金属钠、金属锂、碳化钙等。
6、易燃液体 如:醇类、醚、汽油等。
7、易燃固体 如:红磷、硫磺等。
8、毒害品 如:氰化物、砷化物、生物碱等。
9、腐蚀性物品 如:各种强酸、强碱、液溴等。
10、放射性物品 如:铀、钍、氡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等

             版权所有:盐城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苏ICP备09005198号
        解放校区:盐城市解放南路263号(224005)    0515-88159408  88588606  88588608  88159499(传真)
        建军校区:盐城市建军西路156号(224006)    0515-88159009  88592913  88152751(传真)